日前
10岁的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搭载着 两个同龄小伙伴
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台县某路口时
与张某某所驾驶的
小型轿车相撞
幸运的是
电动车上的三人
并无大碍
经淮南交警凤台大队民警
调查认定
刘某某未达到
驾驶电动自行车年龄标准
同时还存在
逆向行驶、违规载人
等交通违法行为
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
张某某因驾驶车辆行经路口时
未减速慢行
且观察不够、操作不当
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
来源:安徽公安交警在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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